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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 2015-6-23    作者: 霍山残联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65号)和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6〕729号)、《安徽省残保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保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残保金,包括省残联及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各市县(区)上解至省级国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省级残保金使用坚持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标,主要用于省本级项目支出和补助市县支出。

第五条 省本级项目支出,根据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省财政会同省残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六条 补助市县支出,比照公共就业政策中稳定性就业、促进性就业、创业性就业、公共服务性就业等项目,通过因素法予以分配,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三)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四)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五)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家庭困难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可同时享受残保金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公共就业资金与残保金社会保险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对个人补贴的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对安排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公共就业资金与残保金公益性岗位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的劳动报酬的80%。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对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财政及人社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按其提供的已经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持《残疾人证》的人员均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不得收取参训残疾人培训费用。培训机构申请残保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是指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超安排人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是指对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的创业扶持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原则上只能领取一次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确需重复领取的,由各市、县(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同一残疾人累计领取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度新增扶持残疾人创业人数不得少于年度扶持总人数的80%。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补助主要是指对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平台建设、开展残疾人就业招聘活动等给予的补助。

第十三条 省财政会同省残联依据上一年度各地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采取因素分配方式将省级补助指标拨付至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由各市(县、区)按规定用于残疾人就业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及残联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各市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情况、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数据报送省残联、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级残保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级残保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省残联将结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和残疾人就业工作督导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统计制度,并会同省财政研究制定省级残保金补助市县支出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省财政、省残联等部门将定期对省级残保金补助市县支出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回省级补助资金、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外,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